纳税人权利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享有下列权利
1.知悉权 《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密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申请减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 4、申请免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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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2、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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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权利
税务机关的权利
(一)税务管理权 1、税务登记管理权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义务
税务机关的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规,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税务部门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是税务机关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是其法定职责,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二)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三)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